语言文字常识(一)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11-24浏览次数:1528

一、什么是普通话?

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,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,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。

二、“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”是哪一年写进宪法的?

1982年。从此,普通话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。

三、普通话有什么特点?

普通话语音优美、词汇丰富,表达简明准确。

四、普通话就是北京话吗?

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,普通话不包括北京话中带有地方色彩的语音成分,也就是说,普通话不包括北京话里的土词、土语和土音。这就表明普通话实际上是规范化的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口语形式。也体现了普通话与北京话的共同点与区别点。

五、推广普通话是要消灭方言吗?

不是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“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”。但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不让说方言,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语言政策。推广普通话总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场合和公众交际的场合讲普通话,但并不排除在非正式场合讲方言。

六、普通话与各民族语言的关系怎样?

   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,各民族都有使用、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。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,开设汉语课程应当教学普通话。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,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。

七、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?

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,大力推广、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,对社会主义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。

八、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是什么?

大力推行、积极普及、逐步提高。

九、新时期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是什么?

到2010年以前,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,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,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,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;到本世纪中叶以前,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,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。

十、国务院规定什么时间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?

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。2009年9月13日至19日是第12届推普宣传周。

十一、哪些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?

(一)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;

(二)幼儿园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;

(三)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、主持、采访用语,电影、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,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;

(四)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;

(五)各类会议、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工作用语。

十二、河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有几个测试项构成?各占多少分?其目的是什么?

(一)读单音节字词100个,限时3.5分钟,共10分。目的是测查应试人声母、韵母、声调读音的标准程度;

(二)读多音节词语100个,限时2.5分钟,共20分。目的是测查应试人声母、韵母、声调和变调、轻声、儿化读音的标准程度;

(三)朗读短文1篇,400个音节;限时4分钟,共30分。目的是测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作品的水平。在测查声母、韵母、声调读音标准程度的同时,重点测查连读音变、停连、语调以及流畅程度;

(四)命题说话,限时3分钟,共40分。目的是测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水平,重点测查语音标准程度、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。

十三、普通话水平等级怎样划分?

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,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。其中:

97分及其以上,为一级甲等;

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,为一级乙等;

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,为二级甲等;

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,为二级乙等;

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,为三级甲等;

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,为三级乙等。

十四、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是什么?

(一)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,其中省、设区的市、市辖区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;

(二)幼儿园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,其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,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,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;

(三)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,其中中文、外语、文艺、传媒、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二级甲等以上;

(四)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,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;

(五)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、解说员、话务员、导游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甲等以上,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。

十五、联合国的六种工作语言:汉语、英语、俄语、法语、西班牙语、阿拉伯语。

十六、什么是规范汉字?什么是不规范字?

(一)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。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,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。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,沿用至今,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,如人、山、川、日、水、火等字。

(二)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和异体字、二简字、错别字和生造字。国家已简化的繁体字、已淘汰的异体字、旧字形以及旧译名用字、已更改的地名中的生僻字、已废止的《二简字》等均属不规范字。

十七、规范汉字的法律依据什么?

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”。

十八、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什么?

  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,机关公务用字,新闻出版、广播、影视等媒体用字,公共场所的标牌、宣传标语、广告用字,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等。

十九、什么是社会用字?

凡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都属于社会用字。例如:报纸、杂志、书籍等出版物上的用字,电视屏幕上的用字,商店牌匾、商品包装等的用字,街头车站牌、路名牌、广告牌、标语牌等的用字,机关、部队、团体、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牌、公文、印章、板报等的用字,各种体育比赛、文艺晚会等文体活动和各种展销会、洽谈会等会议的用字,车站、码头、歌舞厅、影剧院、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用字,车船等交通、运输工具上的用字等。

二十、为什么要推行简化汉字?

 推行简化汉字,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:

(一)简化是汉字发展的总趋势;

(二)简化汉字是广大群众的自发要求,也是知识分子的共同愿望。今天推行的简化字,绝大多数是历代群众创造的;  

(三)简化字简便易学,有很大的优越性;

(四)简化字已被各个使用汉字的国家、地区所接受。

二十一、汉字形体演变的总趋势是什么?

汉字的形体从甲骨文到小篆、再从小篆到隶书、楷书的演变,主要经历了由繁到简的变化,演变的总趋势是在表义明确的前提下由繁趋简。

二十二、国家推行规范汉字是否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、异体字?

国家推行规范汉字,并不是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、异体字,也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,而是把繁体字、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。这是我国繁、简字使用的一贯政策。

二十三、繁体字和异体字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本章有关规定中,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:

(一)文物古迹;

(二)姓氏中的异体字;

(三)书法、篆刻等艺术作品;

(四)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;

(五)出版、教学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
(六)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。

二十四、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指的是什么?

是指机关公文、印章、标牌、标志、宣传橱窗、名片等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。

二十五、公共服务行业应在哪些范围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?

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、公章、名称牌、票据、报表、标牌、指示牌、说明书、电子屏幕、广告、宣传材料、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牌以及企事业组织名称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。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,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,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》的规定。

二十六、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哪些?危害是什么?

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如下四种表现:写错别字、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、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、监用繁体字。这些现象的存在,给经济的发展、科技的进步、教育的普及、文化的繁荣造成很大的损失和障碍。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后,计算机对汉字识别,要求汉字必须规范。

二十七、国家对广告用语用字主要有哪些规定?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15日下发的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》中规定: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,用语应当清晰、准确,用字应当规范、标准;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;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;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,如需使用汉语拼音,应当正确、规范,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;广告中数字、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,应当符合国家报纸和有关规定;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引起误导,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;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、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,应当与原形一致,不得引起误导;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、美术字、变体字、古文字,应当易于辨认,不得引起误导。

二十八、对名称牌、招牌用字的要求是什么?

印刷体的名称牌、招牌中不得出现繁体字、异体字、二简字或错别字;外文不得单独使用,与中文并用时,要将中文置于主要位置;电脑制作的美术字、变体字不得增减笔画或改换部而产生歧义。

二十九、对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的要求是什么?

所有公共场所的标牌、宣传标语和广告、霓虹灯必须用语正确、文字规范、字形完整;其中手书字提倡写规范字。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,必须在明显的位置上再配放规范汉字的标牌,已经改为规范汉字的不得恢复使用繁体字。

    三十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公共设施中的使用要求是什么?

公共设施的用字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——规范汉字。不得使用自造字、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,不得出现二简字和错别字。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能单独使用,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,可加注在汉字下方。

地名标志上的地名,其专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汉语拼音拼写,不得使用英文和其他外文译写。

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,但应当译成规范汉字。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,与中文并用时,要将中文置于主要位置。

三十一、什么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中规定: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。

三十二、什么时候开始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?

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已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。

三十三、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什么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、用字?

(一)广播、电影、电视用语用字;

(二)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;

(三)招牌、广告用字;

(四)企业事业组织名称;

(五)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、说明。